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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規例─載貨集裝箱的總重量驗證新規定

簡介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的修訂已於2014年11月第94屆海上安全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並於2016年7月1日全球生效。

該修訂要求集裝箱被裝載上適用於《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的船舶前,必須完成強制性的集裝箱總重量驗證。雖然此修訂包含了一些豁免(滾裝輪船等),然而絕大部分的出口載貨集裝箱將受此新條例監管。

「在香港境內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指引」現已發行,             

條例提供了兩種載貨集裝箱總重量的驗證方法。            

方法一

當完成集裝箱的裝箱和封條,付運人可安排使用海事處認可之秤重設施進行載貨集裝箱秤重,經驗證的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須根據承運人、付運人和碼頭營運公司之間的商定安排,盡早提供予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營運公司以供船舶裝載計劃之用。凡集裝箱經被認可的秤重設施秤重後,付運人須取得顯示相關秤重設施的認證編號、秤重公司名稱、秤重日期、集裝箱號碼及封條編號,並由秤重設施操作員簽署和蓋章的秤重單據。秤重單據樣本可在此處下載。

請按此處取得認可的秤重設施名單。

任何有意獲得本處認可的本地秤重公司,可按此處查閱申請程序,申請並不收費。被認可的秤重公司須安排由對上一次的較準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進行年度較準,較準證明書須由註冊專業工程師(機械或輪機暨造船學界別)簽發。

方法二

付運人可按照本處認可的程序為集裝箱的所有包裝和貨物進行秤重,包括底盤、襯墊和其它繫固物料,連同集裝箱自身重量進行加和。換言之,付運人須在選用方法二進行總重量驗證前應提交註冊申請。

付運人須把所獲得的經驗證總重量連同註冊編號於裝運單據中作出聲明,並盡早提供予承運人和經由承運人提供予碼頭。

請按此處下載付運人註冊的申請表格。

若申請成功,申請公司的名字、聯絡資料及註冊編號將會於本處網頁公佈。整項申請、註冊、網頁發放資料以及合規審核並不收費。惟虛報或瞞報以意圖取得本處的註冊,乃違法行為,一旦確認,本處將作出檢椌並撤銷註冊。

本處已發行載貨集裝箱總重量驗證方法二的指引,請按此處下載。

為說明之用,此處提供了載貨集裝箱驗證程序和集裝箱重量計算表的樣本。用者應按自身環境而另行撰寫。

不論任何方法,付運人須在取得驗證總重量後作出付運人聲明,此處提供了集裝箱重量聲明書的樣本。

 

來源:http://www.mardep.gov.hk/hk/pub_services/ocean/miss_vg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