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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第2条规例─载货集装箱的总重量验证新规定

简介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的修订已于2014年11月第9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并于2016年7月1日全球生效。

该修订要求集装箱被装载上适用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的船舶前,必须完成强制性的集装箱总重量验证。虽然此修订包含了一些豁免(滚装轮船等),然而绝大部分的出口载货集装箱将受此新条例监管。

「在香港境内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现已发行,

条例提供了两种载货集装箱总重量的验证方法。

方法一
当完成集装箱的装箱和封条,付运人可安排使用海事处认可之秤重设施进行载货集装箱秤重,经验证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须根据承运人、付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之间的商定安排,尽早提供予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营运公司以供船舶装载计划之用。凡集装箱经被认可的秤重设施秤重后,付运人须取得显示相关秤重设施的认证编号、秤重公司名称、秤重日期、集装箱号码及封条编号,并由秤重设施操作员签署和盖章的秤重单据。秤重单据样本可在此处下载。

请按此处取得认可的秤重设施名单。

任何有意获得本处认可的本地秤重公司,可按此处查阅申请程序,申请并不收费。被认可的秤重公司须安排由对上一次的较准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进行年度较准,较准证明书须由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或轮机暨造船学界别)签发。

方法二
付运人可按照本处认可的程序为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物进行秤重,包括底盘、衬垫和其它系固物料,连同集装箱自身重量进行加和。换言之,付运人须在选用方法二进行总重量验证前应提交注册申请。

付运人须把所获得的经验证总重量连同注册编号于装运单据中作出声明,并尽早提供予承运人和经由承运人提供予码头。

请按此处下载付运人注册的申请表格。

若申请成功,申请公司的名字、联络资料及注册编号将会于本处网页公布。整项申请、注册、网页发放资料以及合规审核并不收费。惟虚报或瞒报以意图取得本处的注册,乃违法行为,一旦确认,本处将作出检椌并撤销注册。

本处已发行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方法二的指引,请按此处下载。
为说明之用,此处提供了载货集装箱验证程序和集装箱重量计算表的样本。用者应按自身环境而另行撰写。
不论任何方法,付运人须在取得验证总重量后作出付运人声明,此处提供了集装箱重量声明书的样本。

 
来源:http://www.mardep.gov.hk/hk/pub_services/ocean/miss_vgm.html